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3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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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 告 曹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 (下同)44,010元,及其中38,501元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34,817元,及其中32,114元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59頁),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購買日立冷氣(下稱系爭冷氣),並向原告
申辦分期付款,分期總額343,880元,約定自110年6月12日
起至114年7月12日止,分50期攤還,每期應繳款6,900元,
最後一期繳納5,78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應另支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該賣方並將其
對被告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一切契約上權利讓與原告,此一
受讓關係並載於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詎被告自45期
起,即未再繳付,截至114 年2月12日止,尚欠34,817元(包
括期前利息1266元及第38至45期分期之延遲費1437元),及
其中32,114元自114年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34,817元,及其
中32,114元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購買系爭冷氣,並向原告申辦分期付款,約
定被告應自110年6月12日起至114 年7月12日止,每月為1期
,分50期,於每月12日前繳納6,900元,最後一期繳納5,780
元等情,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細、
攤銷表(本院卷第13-23、61-69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
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二)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
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
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5%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
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
保法)第21條第2至4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讓出賣系爭冷氣
予被告之人之買賣價金債權,該出賣人與被告間就冷氣之買
賣關係為消費關係而有消保法之適用,被告受讓買賣價金債
權,自應受消保法拘束。查:
1.觀諸原告所提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本院卷第61-6
2頁),其上僅記載分期總額345,000元,期數50,每期應繳
金額6,900元,未見依消保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
記載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
之差額及利率(本院卷第77頁),依同條第4項規定,被告
即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且利率應按現金
交易價格週年利率5%計算。
2.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
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固
有明文,惟本件分期付款於原告114年7月23日起訴前之同年
月12日,各分期清償日已全部屆至,則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剩
餘之全部價金,自屬有據。
3.參以原告提出之攤銷表記載分期本金250,000元(本院卷第6
7頁),應以之認定為系爭冷氣之現金交易價格,並以週年
利率5%計算之結果,被告各期給付時所生之利息(即各期還
款所欠本金×週年利率5%÷365日×被告每期實際給付日晚於每
期應還日【每月12日】間日數)如附表(下同)欄位4所示,
而被告各期給付之金額則如欄位5所示,有原告所提出之被
告還款明細可參(本院卷第63頁),則以被告各期給付金額
扣除各期利息後,再抵充本金之結果,各期還款後所剩餘之
本金則如欄位6所示,被告就買賣價金之本金及所生利息於
繳納第37期分期款後已全數清償。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仍欠
本金32,114元及利息(含期前利息1,266元),並有第38至45
期所生延遲費1,437元未償等語,即欠依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34,817元,及其中32,114元自114年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欄位 1 2 3 4 5 6 編號 給付時間 各期本金 年利率 各期利息 各期給付金額 各期給付後尚欠本金 1 110年06月13日 250000 5% 68 6900 243168 2 110年07月14日 243168 100 6900 236368 3 110年08月12日 236368 0 6900 229468 4 110年09月13日 229468 63 6900 222631 5 110年10月14日 222631 91 6900 215822 6 110年11月14日 215822 89 6900 209011 7 110年12月12日 209011 0 6900 202111 8 111年01月12日 202111 0 6900 195211 9 111年02月10日 195211 0 6900 188311 10 111年03月13日 188311 52 6900 181463 11 111年04月11日 181463 0 6900 174563 12 111年05月12日 174563 0 6900 167663 13 111年06月13日 167663 46 6900 160809 14 111年07月14日 160809 66 6900 153975 15 111年08月14日 153975 63 6900 147138 16 111年09月13日 147138 40 6900 140278 17 111年10月13日 140278 38 6900 133416 18 111年11月13日 133416 37 6900 126553 19 111年12月12日 126553 0 6900 119653 20 112年01月12日 119653 0 6900 112753 21 112年02月13日 112753 31 6900 105884 22 112年03月15日 105884 58 6900 99042 23 112年04月12日 99042 0 6900 92142 24 112年05月14日 92142 38 6900 85280 25 112年06月12日 85280 0 6900 78380 26 112年07月12日 78380 0 6900 71480 27 112年08月14日 71480 29 6900 64609 28 112年09月12日 64609 0 6900 57709 29 112年10月12日 57709 0 6900 50809 30 112年11月13日 50809 14 6900 43923 31 112年12月12日 43923 0 6900 37023 32 113年01月15日 37023 20 6900 30143 33 113年02月17日 30143 25 6900 23268 34 113年03月13日 23268 6 6900 16374 35 113年04月16日 16374 11 6900 9485 36 113年05月11日 9485 0 6900 2585 37 113年06月18日 2585 2 6900 0 38 113年07月21日 0 0 6900 0 39 113年08月19日 0 0 6900 0 40 113年09月28日 0 0 6900 0 41 113年10月28日 0 0 6900 0 42 113年11月26日 0 0 6900 0 43 114年01月01日 0 0 6900 0 44 114年01月23日 0 0 69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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