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0-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莊駿嶔  
被      告  葉城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
    戶),起訴請求系爭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函詢
    中國信託銀行,上開帳戶所有人為被告,而被告住所地位於
    臺中市南區,此有中國信託銀行民國114年9月15日函所附客
    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