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0-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莊駿嶔
被 告 葉城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
戶),起訴請求系爭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函詢
中國信託銀行,上開帳戶所有人為被告,而被告住所地位於
臺中市南區,此有中國信託銀行民國114年9月15日函所附客
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