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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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蒼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福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4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未以供電契約當事人為被告,
而主張以實際用電人為起訴對象,請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並提出實際用電人為被告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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