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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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品誠(即張蘇宗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2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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