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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品誠(即張蘇宗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2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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