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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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慧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3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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