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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 修復漏水等(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TEV 2026-06-10 案號: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原      告  林文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平  
被      告  雅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闕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
    ,5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同法第
    77條之14亦有明定。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雅景花園社區A棟13樓對應之公共設施雨水排水管線滲漏處修繕完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標題為:『更正說明:關於本社區A棟13樓漏水修繕責任之釐清』之公告,張貼於雅景花園社區公告欄連續14日,其內容應重申公共設施之修繕費用為本會之法定責任,不得以『補助』或『協助』名義處理,並於14日內訂定漏水處理辦法。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漏水修繕所需費用計算,而原告主張該修繕費用為52,500元,業據提出義順電業檢測有限公司報價單為憑(見本院卷第51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52,5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000元,故原告本件關於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500元(計算式:52,500元+31,000元=8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應繳納4,500元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