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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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12號
原 告 蘇怡蓁
被 告 陳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
爭帳戶),起訴請求系爭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
函詢中國信託銀行,系爭帳戶為被告申設,而被告住所地位
於臺北市大同區,此有中國信託銀行民國114年12月19日函
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上規定,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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