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 排除侵害(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STEV
2026-06-04
案號:店司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楊雅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維和間聲請排除侵害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
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之聲請,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寄存送達於木
新派出所,於同年5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於同年5月11日屆
滿,有本院115年度店司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
繳費答詢表在卷可證。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