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店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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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鍾紅平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陳怡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
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聲請人名下坐落宜蘭
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簽訂契約,合作興
建房屋,因相對人遲未依約取得建造執照,暨未依約使開發
資金到位,經催不理,聲請人已發函定期催告相對人,如逾
期未履行,兩造契約關係即解消,催告期限於民國115年1月
23日屆滿,相對人逾期仍未履行,為此聲請調解確認兩造間
契約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契
約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為確認之訴,依法須由法院以裁判
方式始得為之,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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