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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許宴瑄  
被      告  林琬軒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琬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
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 年7月22日之利息(參附表;元
以下均4捨5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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