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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柏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1,736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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