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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楷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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