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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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謝智傑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智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30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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