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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謝智傑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智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30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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