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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
    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欠缺當事人適格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其訴。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
    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
    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
    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分割共有物之訴,如未以該共有人
    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欠缺訴訟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臺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應將起訴狀之附表重新
    整理),並提出更正後之訴之聲明,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足
    數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①提出張心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形。 ②補正張心匏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記載其住居所。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張心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8年2月25日死亡,原告以「張心匏之繼承人」為被告,未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2 ①請確認是否追加黃張素真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如是,應具狀追加被告,並應提出黃張素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②並請確認有無請求追加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黃張素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103年10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無法補正之事項,原告以黃張素珍為被告,顯非合法。則原告起訴未以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 3 ①提出張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形。 ②補正張甘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表明其住居所。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張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109年12月3日死亡,原告雖以「張甘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4 ①請確認是否追加張林畫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是,應具狀追加被告,並應提出張林畫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②並請確認有無請求追加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張林畫」(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104年9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無法補正之事項,原告以張林畫為被告,顯非合法。則原告起訴未以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  5 ①提出王張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形。 ②補正王張絨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記載其住居所。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王張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100年7月24日死亡,原告雖以「王張絨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6 原告應提出王子傳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報其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補正王子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表明其住居所。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王子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之99年12月27日死亡,原告雖以「王子傳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7 ①提出被告長井健雄之身分證明資料  。 被告長井健雄為日本國人,然其年籍不詳(經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顯示資料為不存在),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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