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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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吳嘉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
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9960元本息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
14萬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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