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30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被      告  吳佳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0,8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0,8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併引用原告之書狀及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證據資料為證。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準此,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