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19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馬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182元,及其中新臺幣235,361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4%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02,488元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18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之民事起
    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與原告存有消費借貸關係,惟目前無力清
    償,且尚須負擔基本生活費用,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程序
    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產品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撥款資訊查詢表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至被告雖以其目前無力償還且須支出基本生活費等語
    置辯,然有無資力償還,僅係原告之債權現實上得否獲償之
    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此部分之所辯,並
    非可採;而被告雖亦稱已聲請債務清理程序,惟本件是原告
    為保全自身債權所提起之訴訟,非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7條所指「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
    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故無該條當然停止訴訟程序規定
    之適用;又本件被告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故亦無
    同條例第48條第2項不得繼續訴訟規定之適用,被告辦理債
    務清理對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無影響,併此敘明。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4,8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