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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陳世峰(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陳琳達(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陳諺鎧(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為被告葉麗碧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
    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第1138條、第1140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葉麗碧已於民國115年2月8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有戶籍資料在
    卷可查,又查無拋棄繼承之資料。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葉麗碧
    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命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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