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出資額轉讓(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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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鄭閔中
蔡佳綺
鄭河南
上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12
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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