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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出資額轉讓(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鄭閔中  

            蔡佳綺  
            鄭河南  


上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12
    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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