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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喬逸SANTOS JOEY ANDREW LUCIDO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沈喬逸(SANTOS JOEY ANDREW LUCI
DO)之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居留證)、實際住居所,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為外國人,原告
    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亦未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供核對,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其起訴顯
    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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