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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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惟
被告於原告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訴前之同年11月5日即自上
址遷入當事人項所載新北市林口區址,迄今未有異動等情,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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