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22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劉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8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