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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欠款(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簡以迦

上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新北○○○○○○○○)」,惟被告已於起訴前
    之民國114年6月23日自該址遷出,有被告戶籍遷徙資料可參
    ,是尚難以該址作為被告住所地。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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