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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林楷逸  
訴訟代理人  褚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6日下午5時在本
    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115年4月6日為放假日,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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