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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1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15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李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3 項目  分期買賣價金   利息 計息本金 5,538元 1,128元 704元  週年利率 16%    起訖日 111年2月1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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