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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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聲請狀表明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為壹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
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二千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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