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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聲請狀表明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為壹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
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二千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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