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借款(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
    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
    件,且未約明該合意管轄係合併或排他管轄,除專屬管轄外
    ,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固位
    於臺南市永康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
    稽(見司促卷第17頁至第18頁),然兩造已於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等語(見
    司促卷第15頁),可認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
    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