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EV 給付電信費(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SSEV
2026-06-09
案號:新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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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王有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叁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約定
由原告提供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供被告使用,並按月向被告收
取服務費用,合約名稱及期間分別如附表所示,如於期滿前
終止合約另須依未使用日數之比例支付專案補償款。詎被告
未依約繳款,計至民國113年7月20日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
用新臺幣(下同)128,737元(含電信費23,091元及專案補
償款105,646元)未繳納,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為
此,依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8,737元,及其中23,091元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本院核發之
115年度司促字第86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泛稱上開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置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影本3份、113年8月綜合帳單影本1份、銷售確認單影本3份
、續約服務申請書、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啓用申請書、加
值專案申請書影本各1份、專案補償款計算表1份為證(見司
促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卷第51頁至第57頁,司促卷第11頁
至第17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63
頁至第65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9頁、第59頁至第61頁、
第73頁至第79頁)。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
第86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未
具體指出該項債務有何爭執,或說明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
之處,自不足採。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
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737元,及其中23,091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8日(於115年1月27日送達被
告,見司促卷第29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門號 合約名稱 合約期間 1 0000000000 5G_5G999_限36 自112年1月2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 2 0000000000 5G1399_限48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 5G999_限36 自111年6月10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 3 0000000000 5G1799_限48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6年10月11日止 4 0000000000 5G1799_限48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19日止 friDay影音199_限24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5年2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