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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EV 清償債務(2026-06-03)

消費/小額 SSEV 2026-06-03 案號: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羅玉玲  


            吳有朋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2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6 月3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