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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2026-03-06)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3-06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王晉庸  
                    (即臺南○○○○○○○○楠西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1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3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82元,及其中新臺幣2,930 元自民國
115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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