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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陳彥龍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
日114年度新簡字第6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1月21日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2,445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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