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新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6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張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62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0,373元自
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3萬7,256元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7,62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或服
務,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
期數、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
等情事,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另應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
際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或
服務之剩餘未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
未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萬7,629元,依約已視為全部
到期。因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
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
知聯絡,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小調字卷第19頁至第69
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
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
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
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
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
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9萬7,629元及約
定之利息未付,另於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
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
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7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OVERDIGI手機掛繩組 3,107元 9 2萬7,971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114年4月20日 8 3,107元 114年4月20日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2 iPad10 10.9吋 Wifi 256G平板電腦 1,853元 9 1萬6,680元 自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 6 5,559元 114年4月20日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1,604元 18 2萬8,874元 自113年5月20日至114年10月20日 11 1萬1,228元 114年4月20日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6 Pro 256G 6.3吋 3,406元 12 4萬0,872元 自114年1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 3 3萬0,654元 114年4月20日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ACH】蔻馳官方直營 男士HIGH LINE運動鞋 蛇型文字NEW YEAR經典LOGO櫻桃印花CX120 1,716元 3 5,150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0 5,150元 114年5月20日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msung三星】Galaxy S24 Ultra 5G 6.8吋 12G 256G 高通驍龍8 Gen3 2億鏡頭畫素AI手機 3,567元 9 3萬2,106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5年1月20日 0 3萬2,106元 114年5月20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