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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5-09-10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4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馮芃瑋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簡字第47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009 元,及其中新臺幣168,020
  元,自民國114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
  申請暨合約書、歷史交易明細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
  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0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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