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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09-26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林嘉妤即林妍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1,85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1,8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並
    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期數、
    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
    ,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
    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際繳付
    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之剩餘未
    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15萬1,851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因如
    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
    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知聯絡,均
    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
    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簡字卷
    第19頁至第71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
    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
    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
    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
    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
    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15萬1,851元本
    息未付,另於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付款之
    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讓與之
    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1 iPad mini 6 Wifi 256G 8.3吋 平板電腦 900元 24 2萬1,609元 自112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1日 17 6,300元 2 同上 【Apple】2021 iPad mini 6 Wifi 256G 8.3吋 平板電腦 900元 24 2萬1,609元 自112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1日 16 7,200元 3 同上 【Apple】iPhone 14 Plus 128G 6.7吋 1,285元 24 3萬0,858元 自112年9月1日至114年8月1日 18 7,710元 4 同上 【Apple】iPhone 14 128G 6.1吋 20W 雙孔閃充組 1,328元 18 2萬3,919元 自113年3月1日至114年8月1日 12 7,968元 5 同上 【Apple】2021 iPad mini 6 Wifi 64G 8.3吋 平板電腦 927元 18 1萬6,695元 自113年6月1日至114年11月1日 9 8,343元 6 同上 【Apple】iPhone 13 128G 6.1吋 1,724元 12 2萬0,696元 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1日 6 1萬0,344元 7 同上 【Apple】iPhone 15 256G 6.1吋 1,825元 18 3萬2,864元 自113年5月1日至114年10月1日 10 1萬4,600元 8 同上 【Apple】2022 iPad 10 Wifi 256G 10.9吋 平板電腦 【Apple】2024 iPad Air 11吋 Wifi 256G M2晶片 平板電腦 3,387元 12 4萬0,654元 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1日 5 2萬3,709元 9 同上 【Apple】iPhone 15 Pro Max 256G 6.7吋 迪士尼直插口袋行電組 2,432元 18 4萬3,784元 自113年8月1日至115年1月1日 7 2萬6,752元 10 同上 【Apple】iPhone 16 Pro Max 256G 6.9吋 2,595元 18 4萬6,715元 自113年12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3 3萬8,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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