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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萬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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