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1 給付買賣價金(2025-10-31)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1
2025-10-31
案號: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13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余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1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李雅涵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83元,及民國114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雅涵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雅涵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