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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2025-09-23)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09-23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詹珈彥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70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9 月23日上午0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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