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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彥龍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15日所為本院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36條之32第3項亦有明定
    。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前以民國114年9月5日南院發民法114年度新小字
    第226號函命抗告人於114年9月23日前補繳,該補正通知已
    於114年9月8日送達,有上開函文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67頁、第69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本院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7頁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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