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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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李美秀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不以本金債權為限,而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395,365元(含請求金額294,659元及本金272,026元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100,706元),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5建號建物,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合計價額為1,771,150元,兩者取其低者為準,核定為1,395,3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原告已繳納3,840元,尚應補繳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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