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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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美秀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2月10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4,040元
,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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