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2026-03-20)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3-20
案號: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劉憲益
被 告 林家羽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年3月2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17元,及其中新臺幣50,874元自民國
114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計算之
利息;新臺幣11,826元自民國114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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