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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楊敏  
            莊碧端  
            黃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黃俊
    欽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黃俊欽與被告分割渠等繼承自訴外人
    即渠等被繼承人黃金石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
    產),而原告代位黃俊欽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依前開說明,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俊欽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黃俊欽對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
    以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9,40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600元/ 平方公尺 42.27  1/1 黃俊欽:1/4 133,15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600元/ 平方公尺 105.34 1/1 同上 331,82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600元/ 平方公尺 146.92 1/2 同上 231,399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600元/ 平方公尺 138.53 1/6 同上 72,72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600元/ 平方公尺 105.43 1/12 同上 27,67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643元/ 平方公尺 255.88 1/64 同上 22,632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19,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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