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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2
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共有
    人之戶籍資料。 
二、提出①被繼承人王海清(相對人陳志庭之外曾祖父)之除戶
    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
    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④被繼承人王海清之遺產清冊,並據此
    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王海清之全部遺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相對人對被繼承人王海清
    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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