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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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2
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共有
人之戶籍資料。
二、提出①被繼承人王海清(相對人陳志庭之外曾祖父)之除戶
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
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④被繼承人王海清之遺產清冊,並據此
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王海清之全部遺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相對人對被繼承人王海清
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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