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侑增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董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2,20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6,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
    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
    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於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之情
    形,則應按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其債務人董輝明,就其與被告董采妮之被
    繼承人董世安所遺、由董輝明、董采妮繼承並公同共有之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土
    地)、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
    之1,下稱系爭房屋),按董輝明、董采妮之應繼分比例各2
    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查系爭土地面積為71.1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5,600元,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10萬5,800元,有土地查詢資料及房屋稅籍
    證明書在卷可稽,基此計算,董世安現存尚未分割之遺產總
    價額應為258萬4,4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
    3萬5,600元×71.11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0萬5,800元
    ×應有部分2分之1=258萬4,416元),再按被代位人董輝明之
    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2
    ,208元(計算式:258萬4,416元×應繼分比例1/2=129萬2,20
    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2,2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