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新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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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侑增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董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2,20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6,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
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
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於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之情
形,則應按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其債務人董輝明,就其與被告董采妮之被
繼承人董世安所遺、由董輝明、董采妮繼承並公同共有之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土
地)、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
之1,下稱系爭房屋),按董輝明、董采妮之應繼分比例各2
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查系爭土地面積為71.1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5,600元,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10萬5,800元,有土地查詢資料及房屋稅籍
證明書在卷可稽,基此計算,董世安現存尚未分割之遺產總
價額應為258萬4,4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
3萬5,600元×71.11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0萬5,800元
×應有部分2分之1=258萬4,416元),再按被代位人董輝明之
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2
,208元(計算式:258萬4,416元×應繼分比例1/2=129萬2,20
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2,2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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