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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5-10-22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簡字第64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221元,及其中新臺幣99,006元
  ,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聯
  名卡暨電子票證同意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
  詢、繳納利息減免查詢、歷史帳單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
  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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