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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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萬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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