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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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56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王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
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
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未繳納足夠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命原告於114年9月5日前補繳
新臺幣1,000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此外,本件被告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認可被告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此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於本件訴訟程序開始前即已開始更生程序,依前
開之規定,原告即不得在債務清理程序外對被告行使權利,
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且係無法補正之情形,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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