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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17)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10-17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31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78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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