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聲請調解(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新司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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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簡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詣程、張震宇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
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則為當事人就訴
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
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民法
第244條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須以訴之形式
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詣程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
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5,972元及利
息、違約金。惟將其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張震宇,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受償。為此聲請調
解,請求塗銷前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詣程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調解聲明係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於111年6月15日就
前開不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核其性質屬須經法院裁判始得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又本件屬金
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而有所請求,依前開規定,
無調解實益。是依前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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