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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2-2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李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
送前來(114年度北簡字第872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
    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至120年12月16日
    按月分期清償,合計84期,並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73%加
    年利率13.05%(合計14.78%)按日計息,且約定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依約繳納
    本息至114年5月15日,迄今尚積欠本金318048元及自114年5
    月16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產品利率查詢資料、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462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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